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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10013
- 處分日期
- 2019/01/07
- 違規日期
- 2018/07/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揮,本局107年3月21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0321」專案勤務行動,據該公司清除技術員000表示,係由其與綽號「阿喜」之司機連繫,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清除廢棄物,再指派嫌犯000於107年1月7日凌晨0時58分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156-Y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6-HR號營業半拖車,至彰化縣福興鄉某處空地,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至本市大社區和平路1段290之3號廠房棄置,以此方式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440658400號),惟未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上開系爭廢棄物清運至指定合法地點妥適處理處置,顯未依審查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1段290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