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2-109-090002
- 處分日期
- 2020/09/21
- 違規日期
- 2020/08/12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109年8月12日7時32分前往本市小港區平和五路內稽查時,發現貴公司進行區域污水次幹管及分支管管線工程,現場有使用水泥攪拌機及灌漿機致妨礙安寧之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金區民生二路二二五號一一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平和五路內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