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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50016
- 處分日期
- 2019/05/17
- 違規日期
- 2019/04/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10),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操許證字第E1995-00號),該製程排放管道(P104)並依規定設置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經查該排放管道於108年4月7日上午1時至3時,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氮氧化物一小時紀錄值分別為49ppm、51ppm及52ppm,高於所領操作許可核定之排放標準(45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貴廠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經建路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經建路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