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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10-100-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1/11/11
- 違規日期
- 2011/07/12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 100 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6~38條辦理變更及依同法第23條之1規定提出改善完成之報告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請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限改日期:100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義大8街1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