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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亨牧場二場

文號
30-111-06000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6/06
違規日期
2022/05/1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7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10年下半年平均排放廢水量為118.65CMD,超過臺端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量41CMD;110年全年度累計水量讀數及用電度數紀錄未如實保存5年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請於111年7月22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及自111年5月12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紀錄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以及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儒林段七地號,儒林段八地號,儒林段九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儒林段7、8、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