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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10-111-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4/01
- 違規日期
- 2014/12/18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開發單位自述活性碳設備因效果不良停止使用,自95年起已使用其來函申辦變更後廢氣處理設備,並屢屢提供其煙道檢測報告;又查本市環境保護局可追溯之資料顯示開發行為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自103年起主要設備及製程流程均無活性碳設備,且內容亦與「總合溶劑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處理廠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處理流程圖未盡相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六四、六四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六四、六四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