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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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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10-108-050005
- 處分日期
- 2019/05/21
- 違規日期
- 2019/03/07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3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37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開發單位未依102年6月第2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P.4-23「本案將審查結論公告比照建照施工告示牌模式,張貼於工地明顯處、當地及毗鄰里辦公室...」切實執行。2.依上開定稿本P.4-24表4.2-2,第1季(107年6月至同年8月)與第2季(同年9月~同年11月)水質之取樣地點有漏未監測之情形。3.第1季與第2季未依上開定稿本P.4-16「保育類物種保護對策...(6)...針對計畫區內的翡翠樹蛙進行監測...」切實執行。4.開發單位於107年8月底後架設雨量計,未依上開定稿本P.4-25所載監測頻率切實執行。5.第1季與第2季環境監測報告未依上開定稿本P.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意見答覆說明摘要表-6「環境監測報告將提送環保主管機關備查...」切實執行。6.107年3月1月至同年3月7日施工,未依上開定稿本P.4-16「保育類物種保護對策...(6)施工期必須避開翡翠樹蛙生殖高峰期(每年3-5月及9-11月)...」切實執行。7.工區內多處土方堆置,未依上開定稿本P.3-1「...工區內採即挖近運即填之方式進行整地土方工程...工區內亦無臨時土石方堆置區之規劃...」切實執行。8.開挖之裸露面未依上開定稿本P.4-22「對於開挖之裸露面,若無法立即植生,必需鋪設塑膠布以防暴雨及逕流沖刷」切實執行。9.臨時沉砂池S2池、S5池設置情形已涉及環評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75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一○八、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土城區南天母段468地號等26筆土地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