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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7-110005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8/11/01
違規日期
2018/08/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51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稽查時,現場操作中,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查現場T02-14砂濾塔接至T02-7調勻池C與T02-8調勻池B為同一管線,且另設有清潔用管接至上述管線,並分別設有閥門;查該廠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T02-14分別有管線接至T02-7、T02-8,並非同一管線。3.另查T02-15處理水檢知槽與T02-16處理水槽亦設有清潔用管,兩管皆連接至T02-15→T02-07/T02-08管線,未登載於許可(文件)。4.再查許可(文件)T05、T06設施、吸附塔outlet與海水分配池混合後進入曝氣池(含37根曝氣管)曝氣;查現場吸收塔outlet先至曝氣池(含30根曝氣管)曝氣,再與分配池自另一渠道(by pass)之未接觸冷卻水(海水)混合後,再至曝氣池(含7根曝氣管)曝氣。5.上開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之情事,依法告發。6.查T02設備之調勻池等設施及T06曝氣池與原廢水相關管線知用水、廢(污)水收集、前處理、處理、迴流、排放、貯存等管線及處理單元,應清楚及正確標示,現場新舊標示交錯,限該廠於7日內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將依法告發。7.此外,107年8月7日進入曝氣池之海水量3,100,203 CMD,查許可登載量為0-3,072,000 CMD,已逾許可登載量,亦依法告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1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違規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一三九之一號
統一編號
0379590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