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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文號
23-108-100005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9/10/09
違規日期
2019/08/21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鈞府發包辦理「站區南側道路改善工程(南工區)」,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8年8月21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經查該工區圍籬已提替代方案,物料堆置、裸露地表全區域均未作防制措施,查核缺失扣點共計20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站區南側道路改善工程(南工區))工區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