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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70002
- 處分日期
- 2023/07/03
- 違規日期
- 2023/04/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2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證號:N1161-08號)及飼料製造程序M02(證號:N1256-05號)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28日前往廠區周界外執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於上午10時27分至29分執行廠區周界外採樣,風向為西北風,經檢測空氣污染物實測值結果為55;於同日上午10時52分至54分會同貴公司人員並建議採樣位置執行採樣,風向為西北風,檢測空氣污染物實測值結果為125;貴公司人員表示,是日上午8時50分關閉蒸煮鍋,僅剩M02製程輸送帶震篩作業,惟2次所執行周界異味檢測仍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0元整,自112年07月07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貴公司違反之M02製程應確實停工,於文到之次日起經環保單位 稽查發現未依規定停工,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移送司法單位(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同法第96條第1項第3款情節重大之規定:「一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黃厝村美港路三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黃厝村美港路39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