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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2-040017
- 處分日期
- 2023/04/13
- 違規日期
- 2022/08/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8月8日15時56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會同新光派出所員警,該地從事土地回填(未夾雜廢棄物),現場有一挖土機作業中,另一部挖土機未作業,現場查獲兩輛聯結車,分別為車頭KLM-2111 車斗HBB-8222及車頭KEH-9997 車斗HL-288車上物料為剩餘土石方,惟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2.上述情形,慶和交通有限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依法告發。 3.另車上載運之剩餘土石方,本局命其退運至原產地或合法土資場,並提送相關證明資料供本局備查。 4.本局已當面告知駕駛違反上述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駕駛員表示受僱於慶和交通有限公司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該地回填,與該公司代○○同意確認無誤。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內新里益民路一段一二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段重建小段358、359、384、385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