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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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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70003
- 處分日期
- 2022/07/14
- 違規日期
- 2022/06/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診所核准登記及實際現場病床數共計有30床,並從事進行洗腎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內所稱「醫院、醫事機構」。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6月15日14時55分至現場查察,發現貴診所建物旁有一排放口正有廢水流入至後方空地,本局人員於貴診所排放口取樣送驗。三、另經會同貴診所人員至所述排放口查察,貴診所人員表示該排放口應為過去建物緊急排放或用以清疏廢(污)水管之管線,已水泥封死,惟年久未注意有破損而渗出廢(污)水,現場已立即連絡廠商於17時進行止漏。本局復於同 日17時30分至現場查察,現場貴診所亦出示本府水利局於101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證明文件,且已止漏完成。末於111年6月17日14時42分至現場複查,據貴診所人員表示案發當日係廢(污)水槽體內之浮球損壞,經更換後己未有渗漏情事,又該滲漏之放流口己另加蓋並用水泥封實。綜上所述,貴診所因浮球損壞致廢(污)水由破損之其他收集管外洩,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向本局通報,且於本局人員告知後始進行緊急應變,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另查案發當日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50.8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生化需氧量285mg/L(標準限值 為30mg/L)、化學需氧量863mg/L(標準限值為10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規事實明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自由路一一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自由路111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