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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30002
- 處分日期
- 2025/03/04
- 違規日期
- 2024/03/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原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人楊○○113年3月2日離職,於113年6月3日線上申請註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人,惟貴公司未依上開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爰依同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東寧村東寧巷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東寧村東寧巷20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31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