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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文號
23-107-110001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8/11/07
違規日期
2018/09/0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7年9月5日至「中臺灣電影中心新建工程」工地稽查,工區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設置相關防制設施,合計缺失10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11月19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1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訂定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九號文心樓八樓
違規地址
臺中市西屯區文商段85地號等6筆
統一編號
1092730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