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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40009
- 處分日期
- 2024/04/27
- 違規日期
- 2024/03/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3年3月4日10時16分派員至本市大樹區瓦厝街OO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前方排放口有廢(污)水排出,現場採集水樣送驗,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場稽查,其表示係清洗切肉機作業用圍裙、手套、擦拭布及其他衣物之清洗廢(污)水,排至場外地面水體。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上開廢(污)水經化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9.58(標準限值為6~9)、懸浮固體440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177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58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貴公司人員承諾不再於現場清洗。另本局於113年3月19日10時45分派員至上址復查,現場已無清洗作業用物品清洗行為,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經查貴公司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一一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112、6-11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