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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50054
- 處分日期
- 2018/05/23
- 違規日期
- 2017/11/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2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1月1日、16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有下列申報錯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1.申報之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製程代碼及名稱及該程序申報銷售、庫存之產品代碼及名稱與其審過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2.105年1月至106年9月未每月確實申報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廢活性碳(R-2408)產出量及貯存量。105年1月至106年4月未申報其他廢水處理程序其他水類之回收使用量,106年5月、6月回收使用量誤植。3.105年1月至106年9月間未確實每月申報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產出及再利用量,105年6日誤報貯存量致105年6月~8月相關申報數據不平衡,106年2月、3月貯存量誤報致106年2月、3月、5月相關申報數據不平衡。4.原料使用量誤以當月開立妥善處理文件處理量申報且僅申報具聯單者,105年6月~8月、106年1月~7月誤將產品銷售量申報為產品產出量、105年2月產品庫存量漏累計上月庫存量、105年10月、106年6月銷售累計量計算錯誤等情形。5.105年1月至106年9月間每月之產能資料、代收受處理廢棄物貯存情形使用量及貯存量誤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深水里大成路一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深水里大成路一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