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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80007
- 處分日期
- 2022/08/03
- 違規日期
- 2022/07/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所從事苯乙烯製造程序(M04、M11)、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M06、M08)及乙苯製造程序(M10),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之公私場所,業依規定設置2名代理人在案。惟查代理人汪○○業於110年3月1日離職,貴廠未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不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之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興工路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興工路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