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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8-110005
- 處分日期
- 2019/11/22
- 違規日期
- 2019/10/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0月28日稽查發現貴公司辦理本市安南區「作業廠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08D62030-1)缺失如下:1.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扣4點;2.工區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扣10點;3.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扣4點;4.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致出入口髒汙,扣4點;5.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 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扣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佃東里新吉三路一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吉段818-25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