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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61
- 處分日期
- 2018/12/12
- 違規日期
- 2018/05/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7,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查有貴公司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從事屠宰作業並有作業廢水產生,作業廢水經處理後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稽查當時正有廢水放流至廠外。二、貴公司因重油貯油槽管線斷裂致使油品流至廠內雨水溝,再由廠內雨水溝流至廠外地面水體,雖已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惟未於事實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7500元整,一、貴公司所提出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明文件申請,經書面審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階段性規定,本府業於107年8月6日府授環水字第1070269000號函同意執行試車在案,故不另命停工(廢水產生之製程)。
二、貴公司重油貯槽管線斷裂致使油品流至廠外地面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限期改善,依貴公司107年5月23日(107)052301號函附之改善文件,認定已將廠內雨水溝及廠外水溝淤積之重油清理完畢,故不再另訂期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大湖村中央路二四一之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大湖村中央路二四一之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