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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100002
- 處分日期
- 2022/10/12
- 違規日期
- 2022/02/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2月8日配合環保犯罪後續追查作業,發現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許可證號: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明知廢棄物應清除至合格之最終處理或再利用場所,卻將廢棄物清除至5處案地,逕由案地管理人員楊*春或楊*銘等人進行非法處理行為,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鳳凰里怡安路二段五四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台江大道三段2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