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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090001
- 處分日期
- 2024/10/07
- 違規日期
- 2024/09/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11條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13年9月23日派員至本市苓雅區武聖段121、122地號(部分)土地稽查,貴公司為本局列管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高市環局衛字第11237060300號),稽查當時發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未保持清潔,各類回收物未依規定妥善分區貯存於專區內,回收物有占用道路之情形,周界未見排水截流設施。另貴公司已發生2次火災(第1次:111年10月24日,第2次:113年9月22日),影響鄰近住戶公共安全甚鉅,情形重大,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規定並按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廢止登記(112年8月14日高市環局衛字第11237060300號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03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一三二巷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武聖段121、122地號(部分)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