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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10006
- 處分日期
- 2019/11/01
- 違規日期
- 2019/07/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從事金屬基本工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南市府環水字第01687-06號),本局於108年7月22日派員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WM01、WM02及WM05原廢水採樣送驗,檢驗結果WM01(pH檢驗值11.5,許可核准9.0~11.0)、WM02(pH檢驗值12.1,許可核准9.0~11.0)及[WM05(pH檢驗值5.9,許可核准9.0~11.0)、(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3700 mg/L,許可核准250~5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2100 mg/L,許可核准50~10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4510 mg/L,許可核准125~250 mg/L)]。原廢(污)水收集設施WM01及WM02之原廢(污)水pH值暨WM05之原廢(污)水pH值、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檢驗數值皆超過核准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原廢(污)水每日最大限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條件:提送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或檢具符合原許可登記事項水質檢驗報告書證明文件暨及符合放流水標準檢驗報告書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9-060014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洲二一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洲二一之一○號A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