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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20015
- 處分日期
- 2025/02/18
- 違規日期
- 2024/06/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大業南路25-1號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本局於113年6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屬行政院環境部公告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查本局於112年9月18日以高市環局空字第11239395800號函核定○○為專責人員,○○自101年取得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101)環署訓證字第FB140210號】後曾依法設置為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惟未完成到職訓練(期限屆滿前已申請註銷專責設置),應依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到職日翌日起依規定於期限內(即113年3月17日前)完成到職訓練,並於設置屆滿6個月後15日內(即113年4月1日前)檢具專責人員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備查,惟貴公司遲至113年4月25日以(113)巽環字第1130125001號函提出文件報備(本局收文日113年4月26日),已逾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報備期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31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