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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桂畜牧場

文號
30-108-12001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12/11
違規日期
2019/08/2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10,856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集合池原水溝設有可移動式磚塊,初沉池設有閥門,移開磚塊或打開閥門,畜牧廢水即可排放至放流口所排注之溝渠上游,稽查當日未見使用;畜牧廢水於初級沉澱池前由原水溝疏漏至放流口所排注之溝渠上游,並殘留其內,事發後未立即進行緊急處理,未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且已造成污染事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10856元整,台端已於陳述意見中檢附封閉閥門及缺口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核認改善完成,故不另訂改善期限。限改日期:108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二四五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245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