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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50010
- 處分日期
- 2020/05/12
- 違規日期
- 2020/04/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8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自109年05月12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如貴公司不遵行前述停工命令,本局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逕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一八三巷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183巷2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