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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20016
- 處分日期
- 2021/12/17
- 違規日期
- 2021/10/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農化廠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農藥加工製造程序(無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填報核准使用有機溶劑最大月使用量共計263公噸,再查其109年9月至110年8月於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中之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共申報該程序使用丙酮7公噸、甲醇41.6公噸、乙二醇10公噸及丙二醇3.6公噸,計62.2公噸,已屬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各行業有機溶劑作業程序),惟未依規定申請許可逕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命貴公司未取得許證之農藥加工製造程序停工。
限改條件:限期於111年3月4日前申請取得許設置或操作可證,向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1年06月0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埤頭里麻佳路一段二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小埤里苓子林一七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