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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4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4/15
- 違規日期
- 2024/03/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3月7日執行營建工程逸散管辦符合度稽查,發現貴公司辦理本市中西區「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12D81016-1)缺失如下:1.未依規定設置工地標示牌,扣4點。2.現場土石方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噴灑化學穩定劑等防制措施之一,扣10點。3.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扣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8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條、第8條第1項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一七一號一六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中西區南門段1922~1929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