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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20008
- 處分日期
- 2021/12/15
- 違規日期
- 2021/11/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一街17號從事事廢棄物處理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83-05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1月16日派員前往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製程區分A區及B區,A區設置8座電解槽,B區設置14座電解槽及2座沉澱槽,督察時,A區6座電解槽操作中(編號:A1、A2、A3、A5、A7及A8),B區僅 2座(編號:B8及B10)操作中,查核發現該製程設有RO設備產製純水,供製程離子交換樹脂再生清洗及實驗室使用,RO設備產出之廢水,以管線排放至製程區外(位於廠區內)之陰井,再匯流至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納管陰井,惟該股RO廢水未登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文件內容;另查製程B區之電解循環槽設有管線,最後可收集至2條匯流管線,該2條匯流管線亦可連結至前述製程區外之陰井,再匯流至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納管陰井,惟該2條匯流管線可通往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納管陰井,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文件內容不符,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期於111年1月6日前檢具恢復原核准之登記事項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申請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按次處罰。 (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11年01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一街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一街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