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0-010017
- 處分日期
- 2021/01/19
- 違規日期
- 2020/02/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員林市大峯里大峯巷263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629-02號)(原舊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19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001)排放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稽查檢測,其中粒狀污染物檢測結果為529mg/Nm³,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授權本府105年6月16日以府法制字第1050197927號令訂定「彰化縣鍋爐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50mg/Nm³,。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於限期屆滿前提送M01製程改善方式之證明文件,並檢具粒狀污染物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4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