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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30003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違規日期
- 2023/11/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大村鄉xxxxxxx巷xx號從事廢棄物清除業,查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0彰化縣廢乙清字第xxx號,至2016年7月27日止),惟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廢棄物貯存場,逕自將清除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於本縣大村鄉xxxxxxx地號,案經本局112年11月8日現場稽查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貢旗村貢旗一巷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貢旗1巷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