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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50003
- 處分日期
- 2018/05/09
- 違規日期
- 2018/03/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245-1100831-01號),負責人為顏廷曨,107年3月28日(107)兆字第01號函申請變更機構負責人及技術員姓名為顏廷曨,惟查貴公司原負責人及技術員姓名為顏輔霆,經臺南市政府106年7月25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6432550號函同意變更為顏廷曨在案,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和平里東門路三段三一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區和平里東門路三段三一六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