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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畜牧場
- 文號
- 40-110-100011
- 處分日期
- 2021/10/26
- 違規日期
- 2021/04/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4月27日14時2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場放流口未見有排放廢水之情事,惟該場廢水處理設施固液分離機處,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告發。2.已當面告知該場人員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3.現場經架設風速方向計顯示稽查時為北風。1.本局於110年4月27日14時2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場放流口未見有排放廢水之情事,惟該場廢水處理設施固液分離機處,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告發。2.已當面告知該場人員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3.現場經架設風速方向計顯示稽查時為北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一五之九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15-9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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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