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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4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4/12
- 違規日期
- 2018/03/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03月07日至貴公司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發現貴公司反應作業區(E001、E004)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為17800 ppm(規定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已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設備元件之洩漏管制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相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二十二號十一樓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祥喜路8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