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13-100014
- 處分日期
- 2024/10/16
- 違規日期
- 2024/09/0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屬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人員於113年9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並勾稽112年1月至113年7月間申報事業廢棄物產出、貯存及清理情形,查獲以下違規情形:113年6月5日翊揚交通有限公司(下稱翊揚公司)載運新承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金屬冶煉爐渣(D-1201)共計10.51公噸至貴公司處理,惟貴公司人員表示因車輛總重超重要求退運,嗣後協調後僅收受一半廢棄物過磅進場,另一半先行貯存於場內於次日再由該公司車輛開空車至廠內辦理申報113年6月6日清運、收受處理,惟未依實際收受處理廢棄物狀況上網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另查貴公司申報資料,尚有以下違規事項:於廢棄物物理處理程序(380004)中,未申報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產出量及廠內再利用量,且未申報產品S1再生粒料產生量,原料則未申報污泥混合物(D-0999)使用量。廢水處理程序(370001)之污泥混合物(D-0999),貴公司皆未申報其產出及貯存等情形。無機性污泥(D-0902)於112年12月及113年1月,貴公司各申報產出量2公噸、貯存量2公噸,皆未申報清運情形;113年5月僅申報貯存量2公噸,其產出、清除、處理、貯存顯未正確申報,以上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里慶光路六九之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里慶光路六九之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