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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文號
40-107-110026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11/13
違規日期
2018/07/26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26日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以產業用料名義,向國外進口「其他塑膠之廢料、剝削及屑片」,將其予以押出成型為塑膠粒,即逕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惟貴公司出具之營運紀錄中,未紀錄再利用完成日期。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晴光里新生北路三段五六巷八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東山區東山里278-18號
統一編號
24471022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