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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10-106-05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違規日期
- 2017/02/13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5年申報本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氮氧化物總量已達5,009公噸,超過環評承諾總量4,854公噸/年,與本案「大潭燃氣火力發電計畫提高年度用氣量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101年8月定稿)」第7頁表2-1大潭燃氣火力發電計畫提高年度用氣量變更內容對照表中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氮氧化物項目所載內容「變更後4,854公噸/年」「…維持原環評承諾總量4,854公噸/年為上限」及第62頁4.2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氮氧化物排放量4,854公噸/年為上限之環評承諾…」不符,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