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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70041
- 處分日期
- 2020/07/29
- 違規日期
- 2020/05/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廢水單元厭氣池及污泥曝氣池常態性畜牧廢水滿溢且未妥善收集處理,任其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二)廢水單元(最終沉澱池)於槽體鑽洗一孔洞(孔洞內設置一支PVC管),致槽內畜牧廢水直接經由該孔洞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60000元整,台端應於109年9月10日前檢具各廢水單元已無滿溢畜牧廢水於地面水體之改善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
台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永興段七O一、和平段一二九七、一三OO之二地號永平村番金路一○四之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永興段701、和平段1297、1300-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