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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元裕有限公司

文號
30-106-080005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8/03
違規日期
2017/06/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1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94mg/L,超過最大限值(100mg/L)1.94倍,重金屬鋅濃度17.1,超過最大限值(5mg/L)2.42倍。未登記之藍色貯槽以3未登記管線分別連接至酸鹼調勻槽1、快混池A及未登記之活性碳黑色貯桶。酸鹼調勻槽2有1未登記管線連接1台未登記之帶濾式除油機。中和槽、緩衝槽各有1未登記管線連接酸鹼調勻槽1。中間槽有1未登記管線連接酸鹼調勻槽2。緩衝槽(有登記)後依序接至4台未登記之過濾機、未登記之緩衝槽2、活性碳吸附槽(有登記)、未登記之緩衝槽3、未登記之活性碳吸附槽。鉻系調勻槽1、2及酸鹼調勻槽1、2,均各有1組未登記抽氣噴水馬達。氰系調勻槽1:pH值為10.6,與許可登記值(6-10)不符。鉻系調勻槽1:重金屬鋅濃度為180mg/L,與許可登記值(5-50mg/L)不符;六價鉻濃度為55.6mg/L,與許可登記值(1-30mg/L)不符。鉻系調勻槽3:重金屬鋅濃度為178mg/L,與許可登記值(5-50mg/L)不符;重金屬鎳濃度為15.3mg/L,為許可未登記項目。酸鹼調勻槽1:pH值為6.5,與許可登記值(2-6)不符。酸鹼調勻槽2:pH值為7.4,與許可登記值(2-6)不符;化學需氧量為604mg/L,與許可登記值(50-350mg/L)不符;重金屬鋅濃度為155mg/L,與許可登記值(5-100mg/L)不符。酸鹼調勻槽3:總鉻濃度為4.82mg/L,為許可未登記項目;重金屬鋅濃度為771mg/L,與許可登記值(5-100mg/L)不符。原物料所使用氯化鋅為許可未登記者。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18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0月3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七七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77號
統一編號
16078257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