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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40035
- 處分日期
- 2020/04/23
- 違規日期
- 2020/03/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永春街1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3月13日派員督察,貴公司當日作業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有運作,惟洗滌塔A001監測儀表壓差計讀值為6㎜H2O(許可規定為2~4㎜H2O),另許可內容洗滌塔A001至A006需設置洗滌液流率計,惟督察時發現未設置,又查其製程設有2套噴砂設備(每套附有集塵器),惟其許可證並未提報噴砂程序,再查防制設備操作紀錄,其A001~A008及A010洗滌液更換頻率及更換量、A016吸附設備活性碳更換頻率及更換量、袋式集塵器濾袋更換時,均未依規定記錄,綜上貴公司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應於109年6月26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9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永春街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永春街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