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新北市
  3.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文號
23-113-090010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4/09/25
違規日期
2024/08/0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處主辦之「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管制編號:F113FD8***-1),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4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工地周界: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記缺失4點。(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記缺失10點。(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四)裸露區域:覆蓋之防塵布、防塵網有破損、毀壞或缺漏,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五)工地出入口:屬區域開發工程、疏濬工程,未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記缺失10點。(四)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五○三號四樓
違規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和平路底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管制編號:F113FD8001-1
統一編號
5229731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