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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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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90017
- 處分日期
- 2023/09/18
- 違規日期
- 2023/05/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1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33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10.03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2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3.27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1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12年10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5月2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大突里大順街七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七段245巷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