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台灣鵝業有限公司屠宰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台灣鵝業有限公司屠宰場

文號
30-109-07001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7/13
違規日期
2020/03/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56,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場內羽毛清洗後之瀝乾水及作業區地板清洗水未妥善收集處理,致部分作業廢水漫地流經由廠內雨水道疏漏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二)廢水單元放流池(T01-7)之廢水繞過活性碳吸附裝置(T01-8),與許可登記之流程不符。(三)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現場設置為電子式,惟許可登記為螺旋式,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四)108年1月16日-2月2日及109年3月14日-3月24日未紀錄水量計測設施讀數。(五)現場未提供水量計測設施108年度校正紀錄。(六)稽查是日專責人員(林○○)未於現場亦無法提供相關出勤紀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5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9月4日前),檢具有關廢水收集、處理流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型號,應恢復與許可登記事項相符或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稽查次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水表紀錄及專責人員相關簽到退、請假及各項應簽章及已完成改善疏漏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21條第2項、第28條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5條之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第46條、第48條第4項及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告發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西畔村西斗路六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西斗路620號
統一編號
2851698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