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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豐畜牧場

文號
30-106-10000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10/04
違規日期
2017/08/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88,4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台端於福寶段72-3地號雨水溝旁,有一未經核准之固液分離機,且該固液分離機分離之固狀物露天堆置於雨水溝旁,已有部分滾落雨水溝,部分則隨雨水沖刷流入雨水溝,以致雨水溝內淤積,且可見緩慢排放;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放流水排放情況下均未轉動,顯未妥為維護以致故障;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88400元整,台端應於106年11月18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內容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維修證明以及自106年8月21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紀錄、雨水溝清理及污泥妥善處理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第14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村七鄰新生路建五二之七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72-3、75-2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