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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30022
- 處分日期
- 2020/03/13
- 違規日期
- 2019/12/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於108年12月26日11時25分派員抵達貴公司設立之廠房稽查,現場從事凹版印刷相關作業程序作業中,經檢視貴公司所提供之文件,廠內108年1月至10月油墨總實際年用量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四批「印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者),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
另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應維持停工狀態(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
違規改善:限期於文到30日內申請取得設置許可證後再申請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局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新臺幣10萬元整罰緩,並命立即停工(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539之2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