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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100004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違規日期
- 2020/07/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8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34號)之清除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7月20日派員執行環保犯罪查緝專案計畫督察,發現貴公司將營運紀錄存放於關廟區埤子頭段0511-0001及0506地號處,未依規定存放於許可證登載地點(臺南市東區裕英街199號)。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營運紀錄存放於許可文件中登載之地點或變更存放地點。限改日期:111年12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裕英街一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區裕英街一九九號、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