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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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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04
- 處分日期
- 2018/11/05
- 違規日期
- 2018/07/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3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取得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核准廢水排放量32467.98立方公尺/日。107年7月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單元之調整池有廢水溢流出至場外,已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於事故後三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惟廢水溢流出至場外處採樣檢測,PH值為10.15、10.17(標準:6~9)、懸浮固體(SS)73mg/L(標準: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榴中里石榴路三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榴中里石榴路三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