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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連發牧場

文號
30-102-09001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3/09/25
違規日期
2013/06/28
違反法條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請於102年10月30日前改善完成,改善內容為依規定標示。限改日期:102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太平村番金路二四之一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太平村大新路二四之一一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