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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美畜牧場

文號
30-109-11001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11/18
違規日期
2020/09/1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7,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水懸浮固體濃度為6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倍數:3.27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200元整,應於109年12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9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一四三○巷四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5-4330,5-4331,5-4332,5-4333,5-4334,5-5802,5-580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