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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20003
- 處分日期
- 2021/02/02
- 違規日期
- 2020/10/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10月6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人員至貴公司督察,貴公司設有木材鍋爐1座,設置活性碳異味吸附塔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惟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產出廢活性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項次9)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