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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80018
- 處分日期
- 2020/08/25
- 違規日期
- 2020/06/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該廠廢水處理設施未正常操作,查現場原水槽採水樣檢測pH值1.4核與核准4~6不符,檢測pH調整槽水樣pH值9.48,現場業者設施儀表板pH值11.13,均與核准水措pH8~9不符,採快混槽水樣檢測pH值3.38,核與核准水措pH值8~9不符,又查製程核准使用自來水每日1.965噸,惟查有使用地下水及於2樓頂設有2個各1噸容量貯存槽,製程區有3個容量2噸地下水儲槽,且廢水處理單元後核准設1個1噸容量回收水槽,惟查製程區設有3個2噸回收水槽,且原水槽查約7噸,水措僅3噸,上述已違反水汚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二、該廠應記錄用藥及廢水進水回收水量等事項,惟查未於廢水產生設置獨立累計型水表且未記錄進水量及用藥量及汚泥產生量,違反水汚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汚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43及66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0月6日前),檢具109年6月12日起至提送日之污泥產生量、水電表操作紀錄,並提送於回收水用水端設置水表證明,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0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道里大中路九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北斗鎮大道里大中路九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